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全国U-17足球联赛是由国内17岁以下青年足球队参加的比赛,简称U-17联赛(以下使用简称)。
第二条U-17联赛为中国足球协会主办,中国足球协会青少部进行组织和管理,中国足球协会青少部在各赛区设立赛区委员会,全面管理赛区事务。
第三条2008年U-17联赛的主赞助商为阿迪达斯中国公司。
第二章参赛资格、报名
第四条运动队参赛条件
凡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2007至2008年度全国U-17冬季足球训练营的运动队,均可报名参赛。
第五条教练员参赛条件
一、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完成本年度注册,并在中国足协备案。
二、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教练员《执教资格证书》或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》。
第六条运动员参赛条件
一、运动员应为1991年1月1日以后出生。
二、经中国足协骨龄检测合格,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《足球运动员注册、转会、参赛资格登记证》。
三、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完成本年度注册,并在中国足协备案。
四、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。
第七条报名
一、报名时间:2008年5月20日前截止。
二、报名要求
(一)U-17联赛为一次性报名,在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换或补报队员。
(二)每队报领队1人,教练员3人,医生1人,运动员30人。
(三)报名时必须填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,包括上衣、短裤、球袜,并说明主色、副色。
(四)报名单应加盖所在单位公章,并规定日期内分别传真至中国足球协会青少部和承办赛区,原件寄送中国足球协会青少部。
地址:北京市崇文区夕照寺街东玖大厦A座803室,邮编:100061
负责人:崔永利联系电话:010-59291072传真:010-59290310
(五)各参赛单位应负责对所属运动员进行全面身体检查,证明其身体健康,并在报名单上加盖市级以上医院公章,否则报名无效。
(六)如联赛开始前更换报名运动员,必须向中国足协青少部提出书面申请,并报交单位证明及体检证明,经中国足协青少部批准后生效。
(七)各参加单位应负责为所属运动员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第三章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
第八条比赛时间
全年联赛分为两个阶段。
第一阶段:2008年6月2日—6月12日。
第二阶段:2008年10月25日-11月6日。
第九条比赛地点、参赛队伍
一、第一阶段比赛
四川乐山赛区:四川足协、成都谢菲联、西安浐灞、重庆南方、长沙金德、新疆足协。
浙江海宁赛区:浙江绿城、江苏舜天、广州医药、北京国安、上海东亚、上海申花。
山东青岛赛区:山东鲁能、青岛海利丰、武汉光谷、天津泰达、河北足协、北京足协。
河南平顶山赛区:河南建业、大连实德、延边足协、山东足协、辽宁队、长春亚泰。
二、第二阶段比赛
(一)分为A、B、C三个赛区比赛地点另行通知。
(二)参赛队
A赛区:第一阶段各赛区前两名的球队,共8支队伍。
B赛区:第一阶段各赛区第三、第四名球队,共8支队伍。
C赛区:第一阶段各赛区第五、第六名球队,共8支队伍。
第十条竞赛办法
一、全部比赛为赛会制。
二、每阶段各赛区分别进行单循环比赛。
第十一条决定名次办法
一、在全部比赛中,每队胜一场得3分,平一场得1分,负一场得0分。
二、在同一赛区内的全部比赛中,积分多者名次列前。
三、在同一赛区内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,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:
(一)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,名次列前;
(二)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,名次列前;
(三)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,名次列前;
(四)积分相等队在该阶段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,名次列前;
(五)积分相等队在该阶段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,名次列前;
(六)抽签胜者,名次列前。
第十二条奖励
一、获得U-17联赛前三名的球队,分别获得冠、亚、季军奖杯,并颁发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做的金、银、铜牌,获得前8名的球队颁发成绩证书。
二、各赛区评选2支运动队,颁发优秀体育道德风尚奖。
第五章规则与规定
第十三条竞赛规则与规定
一、执行国际足联的《足球竞赛规则》。
二、参照执行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》和《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》。
第十四条比赛时间
一、每场比赛为90分钟,上下半时各45分钟,中场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15分钟。
二、所有场次的比赛,必须严格按照赛区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。
三、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,应由赛区组委会向中国足协青少部提出报告,经批准后实行。
四、如因特殊情况造成比赛中断,且经赛区组委会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,比赛中断时的成绩有效,赛区组委会应尽快另外选择时间和场地补足剩余时间的比赛,包括球点球。
第十五条比赛场地
全部比赛应在符合国际足联《足球竞赛规则》要求的天然或人工草皮上进行。
第十六条比赛运动员
一、每场比赛报名时,各参赛队从联赛报名单中选择18人,包括上场运动员11人,替补运动员7人,并可从中选择5人替换上场。
二、各参赛队应在赛前30分钟向第四官员提交本场比赛的报名单,报名单以外的队员不得参赛。
三、各参赛队员的姓名、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,否则不得上场比赛。
第十七条比赛服装
一、比赛队员服装颜色必须一致,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。
二、比赛队员必须戴护腿板,紧身裤的颜色必须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。
三、场上队长必须自备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,袖标宽不得少于6厘米。
第十八条黄牌、红牌
一、运动员累计2张黄牌停赛1场,1张红牌停赛1场,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。
二、运动员被出示的黄牌、红牌在该阶段内累积计算,不带入下一阶段,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。
第十九条延误比赛
如参赛球队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,赛区纪律委员会将依据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》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。
第二十条弃赛、罢赛、退出比赛
一、参赛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、罢赛、退出比赛的行为,其所引起的社会、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球队所属单位全部承担。
二、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弃赛、罢赛、退出比赛的行为,赛区纪律委员会有权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。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,比分均计3:0获胜,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,则以实际比分为准。
三、赛区组委会应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罚。
第二十一条违背公平竞赛原则
一、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,赛区组委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球队的参赛资格。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,比分均计3:0获胜,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,则以实际比分为准。
二、赛区组委会应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罚。
第二十二条礼仪规定
除执行握手程序外,在比赛结束后,双方球队应列队到对方球队坐席前集体行礼致谢。
第二十三条赛区工作规定
一、赛区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足协有关规章制度执行。
二、赛区委员会在比赛结束后,应在7日内,向中国足协青少部报交以下工作资料:
(一)赛区工作总结。
(二)秩序册、红黄牌统计、比赛成绩表。
(三)如出现纪律处罚,应将裁判员报告、比赛监督报告、赛区纪律委员会处罚通知一并报交。
第六章比赛监督、裁判长、裁判员
第二十四条比赛监督
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青少部统一委派,依据相关规定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、指导和评定,比赛监督的工作直接对中国足协青少部负责。
第二十五条裁判长和裁判员
一、裁判长和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统一选派。
二、裁判员参加赛区裁判工作,必须遵守中国足协、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各项规定。
第七章赛区纪律委员会
第二十六条赛区纪律委员会的设立
一、中国足协青少部在各赛区设立赛区纪律委员会,负责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。
二、赛区纪律委员会在赛区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。
第二十七条赛区纪律委员会的组成
主任:由赛区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。
委员:由赛区组委会相关工作人员、各参赛队领队组成。
第二十八条赛区纪律委员会的职责
一、对本赛区比赛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,依据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》进行处罚。
二、涉及取消运动队、教练员、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处罚,应报中国足协青少部备案后实行。
三、对严重违规违纪运动队、教练员、运动员,应报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行追加处罚。
四、纪律委员会工作应执行规避原则。
第八章赛区接待与费用
第二十九条球队接待与费用
一、各运动队所有参赛费用自理,并须在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,赛后1天内离会。
二、每支运动队接待25人,每人每天交纳食宿费80元,超编人员每人每天交纳食宿费100元。
三、赛区负责各参赛队训练和比赛、接送站车辆。
四、赛区负责为各运动队提供24瓶装饮用矿泉水,每次训练和每场比赛各1箱。
五、各参赛运动队不得自行安排食宿地点。
第三十条比赛监督、裁判长、裁判员接待与费用
一、中国足协负责比赛监督、裁判长、裁判员的食宿和往返交通费。
二、比赛监督、裁判长、裁判员的往返交通费按火车硬卧标准发放。
三、比赛监督、裁判长的工作酬金标准为每人每天150元。
四、裁判员工作酬金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。
第三十一条其他工作人员的接待与费用
一、因工作需要,中国足协向赛区派出工作人员时,由赛区组委会负责接待。
二、接待条件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。
第三十二条赛区费用
一、竞赛经费由各赛区先行垫付,赛区组委会应于比赛结束后7天内,将全部费用帐目加盖单位财务章后,寄至中国足球协会青少部。
二、中国足协青少部将竞赛经费统一下拨至各赛区。
第九章经营与广告
第三十三条中国足球协会拥有此项赛事的电视转播权。
第三十四条各赛区必须保证主赞助商的权益。
第三十五条除中国足球协会指定的主赞助商和赛场广告外,允许赛区经营部分场地广告。
第三十六条比赛门票由赛区负责经营,收入归赛区所有。
第十章争议与仲裁
第三十七条争议
一、所有参加U-17联赛的各运动队,包括工作人员、教练员和运动员,都必须遵守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》第十一章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定。
二、如运动队之间出现有关报名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,依据下列条款处理:
(一)以运动员所持的《足球运动员注册、转会、参赛资格登记证》为准。
(二)有参赛资格争议的报名运动员暂不允许参加比赛,待争议解决并报中国足球协会青少部确认后,方可重新参赛。
第三十八条仲裁
一、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争议,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赛区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。
二、如对赛区组委会所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,可向中国足协青少部提出仲裁申请,由中国足协青少部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。
三、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。
四、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。
第十一章附则
第三十九条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,未尽事宜,由中国足协确定。